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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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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律師,您好:請問像這種情況能否通過仲裁要回工資?能否進一步要回被騙投資股份的8萬元?
李某在黃某辦的公司里工作,2018年1月開始,月工資3000元,到2019年9月開始加到月5000元,但在2020年1月到5月沒有拿到工資。2020年10月16日被解雇。
解雇后李某到勞動部門辦理失業救濟時,被告知需補交失業救濟金,并需要出示勞動合同和解雇通知單,這些李某都沒有。于是李就到該公司去要勞動合同文本,公司拿不出文本,說是電子合同,被要求看電子合同并下載時,又推脫說調不出來。
沒有合同李某就辦不了失業保險。過了一個星期,李某又去要合同,經一再要求,因公司老板拿不出任何形式的合同文本,才與李某補簽了一份書面合同。李某拿了合同和解雇單子到勞動部門補交保險金,辦理了保險金領取手續。勞動部門工作人員告訴李某,可以到公司去要回應發工資和經濟賠償金,但李某的訴求被拒絕了。
下面是相關材料
附:一、公司創辦時,說是股份制,黃某占40%,李某30%,黃的母親占30%。具體黃某出資17萬元,李某15萬元,黃母以資源(公司為學生托管,黃母以學生人數)為資。當時簽了書面合同。合同出資欄寫明:黃某出資40%,李某30%,黃母0。
在該合同的下方空白處,簽署了5個人的名字,分別為黃某、黃母、黃某的父親、李某和李某的父親。
該公司辦起來后,賬本從來沒有公開過,李某要求公開賬目,被一再拒絕。2020年6月,賬本交給李某做時,李某得到的賬目是一張手寫的紙,現金為零,當月所有老師應發工資還要等下月學生交款后才能發放。
后來李某偶然發現,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執照上,沒有李某的名字,上面寫著:黃某:出資100%,黃母:監理。這時,李某才知道,自己并不是法律上的股東!
要說李某是股東吧,黃某不讓他參與公司的管理,特別是經濟賬目的管理上連知情權都沒有。要說不是股東吧,黃某又以參股名義拿了李某的15萬元(總共投資32萬元)。
二、此后,雙方發生多次爭執,簽署了兩份協議:
三、疫情期間,2020年2月到5月,其他教師有工資,三個有“股東”身份的老師,沒有工資。
四、該公司業務有兩塊:學生放學后托管和鋼琴教學。黃某管鋼琴教學,李某和黃母管托管。李某接管賬目后,所收到的鋼琴教學費,不夠兩個鋼琴老師付工資,然實際學生應交的費用是足夠的(鋼琴交學費是由黃某收的,他總是推脫說沒收到)。
為了發揮大家的積極性,今年8月,李某建議將托管和鋼琴教學分開核算,多勞多得。結果時隔2月,黃某借房屋危房,房東收回房屋之際,讓李某簽下分手協議。(如何被離開?)
現在,黃某說,李某是自己離職的,李某說是被解雇的。
問:1、李某通過仲裁能否實現自己的工資權益和經濟賠償金?
2、法庭能否支持李某收回當時沒有收回的被騙股份8萬元。
收條
今收到人民幣柒萬元整(70000元整),其中微信三萬元整(30000元),銀行卡轉賬貳萬元整(20000元),現金貳萬元整(20000元)
已收到款項后解除與常州海百合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所有合作關系及退出所有股份,今后與該機構無任何糾紛,公司發生的債權債務與本人無關
李某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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